一、本會設理事15人、監事5人、候補理事5人,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分別組成理事會,監事會。
二、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,4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。
三、監事會置常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
四、本會理、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,理、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序遞補。
五、本會置總幹事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。
六、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及各鄉、鎮、巿、區組織。
七、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數人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